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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事情条例》学习专题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事情条例》

近日 ,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事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分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以党章为基础依据 ,总结新时代巡视事情理论立异、实践立异、制度立异结果 ,进一步健全巡视事情体制机制、责任体系 ,关于坚持和增强党中央对巡视事情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事情高质量生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 ,抓好宣传解读和催促检查 ,确保《条例》各项划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 ,把“两个维护”作为基础任务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 ,压拭魅整改责任 ,完善整改机制 ,综适用好巡视结果 ,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 ,增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领悟协调 ,形成监督协力。要以巡视带巡察 ,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 ,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分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要实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巡视事情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审议批准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宣布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第二次修订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增强党对巡视事情的全面领导 ,推进新时代巡视事情高质量生长 ,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事情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 ,基础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事情坚持发明问题、形成震慑 ,推动革新、增进生长的目标。

 

第三条  巡视事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尊崇党章 ,依规治党 ,全面贯彻党的巡视事情目标 ,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 ,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 ,增强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 ,增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吞难题提供有力包管 ,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焦点。

 

第四条  巡视事情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卖力;

 

(二)坚持围绕中心、效劳阵势;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挥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

 

第五条  巡视事情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 ,实行党组织分级卖力、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分协助、有关职能部分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加入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设立巡视机构 ,在一届任期内 ,对所治理的地方、部分、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笼罩。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凭据事情需要 ,开展巡视事情 ,设立巡视机构 ,原则上凭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治理权限 ,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 ,担负巡视事情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事情的决策安排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事情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安排巡视事情的重大事项 ,凭据权限制定巡视事情党内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事情计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统策划划推进巡视全笼罩 ,按期听取巡视事情汇报;

 

(四)统筹增强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事情花样;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 ,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领悟协调;

 

(七)统筹增强巡视机构和干步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事情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卖力人担负巡视事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设立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卖力并报告事情。

 

中央巡视事情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当 ,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担日常事情的副书记担当。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事情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当 ,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当。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事情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担当 ,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担有关事情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卖力人担当。

 

第九条  巡视事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和同级党组织事情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事情计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组织实施巡视全笼罩;

 

(三)听取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事情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事情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 ,组织开展巡视反响、通报和移交事情 ,催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事情;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领悟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步队伍建设 ,对巡视组进行治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事情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事情领导小组的日常效劳机构 ,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事情部分 ,担负党委巡视事情领导小组日常事情 ,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 ,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 ,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 ,担负党组、党委巡视事情领导小组日常事情。

 

第十一条  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事情领导小组的事情要求 ,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报告事情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包管巡视组开展事情;

 

(四)卖力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催促、汇总报告;

 

(五)卖力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卖力协调有关机关、部分协助、支持巡视事情 ,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领悟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卖力巡视事情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事情;

 

(八)配合有关部分增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治理和监督;

 

(九)卖力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事情;

 

(十)治理巡视事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划分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凭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凭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卖力本组事情 ,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事情。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凭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事情领导小组的安排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响巡视意见 ,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分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明的问题和问题线索 ,加入推动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治理和监督;

 

(五)治理巡视事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分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事情 ,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务、统计、信访等部分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事情 ,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步伐配合、整改监督、结果运用等事情。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划定 ,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事情。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 ,积极配合巡视事情。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应情况。

 

第三章巡视工具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工具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卖力人 ,副省级都会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卖力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 ,中央国家机关部分、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具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 ,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卖力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事情部分领导班子 ,省一级国家机关部分、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事情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增强政治监督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 ,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目标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安排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 ,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 ,落实意识形态事情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的情况 ,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增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划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增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步队建设、下层党组织和党员步队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明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事情应当增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卖力人的监督 ,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继续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 ,对反应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形成专题质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凭据事情需要 ,接纳通例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转头看”等方法组织开展巡视监督 ,须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事情程序、方法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 ,凭据事情需要 ,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务、统计、信访等部分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 ,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 ,凭据划定的事情方法和权限 ,开展巡视了解事情。

 

巡视组对反应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 ,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接纳下列方法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事情汇报和有关机关、部分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体谈话;

 

(三)受理反应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考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集会纪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集会;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视察;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对巡视事情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实时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事情 ,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事情 ,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 ,对干部群众反应强烈、明显违反政谋划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规模、能够实时解决的问题 ,巡视组应当按程序催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 ,对反应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实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应的问题 ,应当制作稿本。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应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 ,应当按划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卖力人进行相同、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应的重要政策性问题 ,可以与有关职能部分进行相同、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应当实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的意见建议 ,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应当实时听取巡视事情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 ,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事项。须要时 ,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 ,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应当实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卖力人划分反响巡视情况 ,指出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凭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事情领导小组要求 ,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分及其分担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明的问题和反应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治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按程序划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分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明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可以接纳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法 ,向有关职能部分提出增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革新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响、整改等情况 ,应当以适当方法果真 ,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巡视整改和结果运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应当增强对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的组织领导 ,按期听取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 ,统筹抓好分担领域的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担负巡视整改主体责任 ,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生长的重要抓手 ,融入日常事情、融入深化革新、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步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卖力人担负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负“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卖力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解的 ,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事情 ,连续落拭魅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响意见之日起 ,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计划 ,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明确责任人、整改步伐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响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理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应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响的问题举一反三 ,健全制度、补齐短板、梗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分、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革新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事情机制 ,对尚未解决的问题连续抓好整改落实 ,凭据事情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巡视整改监督责任 ,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计划进行审核把关 ,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 ,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集会、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法增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明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催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 ,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 ,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响处理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革新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增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划定 ,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明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 ,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的组织部分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 ,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加入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计划进行审核把关 ,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催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 ,增强日常监督 ,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把巡视发明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治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步队建设、下层党组织和党员步队建设、干部继续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理 ,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 ,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响处理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革新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分增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分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结果 ,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事情建议 ,增强视察研究 ,提出革新步伐 ,推动革新、完善制度、深化治理 ,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 ,向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响治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增强对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的统筹催促 ,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结果运用的综合情况 ,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 ,推动有关机关、部分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步队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应当增强对巡视干步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 ,结合巡视事情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步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 ,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 ,避免照顾性安排。增强巡视干部规范治理 ,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明、培养、锤炼干部 ,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锤炼 ,并将加入巡视事情的经历和体现 ,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 ,对党忠诚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坚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 ,敢于斗争 ,继续作为 ,依法效劳 ,公正正派 ,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执规律则 ,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明问题、相同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加入巡视事情 ,应当凭据上述条件 ,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事情的人员 ,应当实时予以调解。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增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 ,催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划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带动阻挡形式主义、权要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严格执行巡视事情纪律 ,做到忠诚洁净继续、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 ,带动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增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要害岗位人员的监督 ,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划定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事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事情的党组织及其巡视事情领导小组领导巡视事情不力 ,爆发严重问题的 ,依据有关划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分和单位违反划定不协助、支持巡视事情 ,造成严重结果的 ,依据有关划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依据有关划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明的重要问题没有发明;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 ,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事情资料 ,泄露与巡视事情有关的国家秘密、事情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果真信息;

 

(四)事情中逾越权限 ,造成不良结果;

 

(五)利用巡视事情的便当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事情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依据有关划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凭据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滋扰、阻挠巡视事情 ,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 ,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 ,搪塞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应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攻击、抨击、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滋扰巡视事情的情形。

 

第八章巡察事情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设立巡察机构 ,在一届任期内 ,对所治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笼罩。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事情的 ,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事情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工具是:党委事情部分领导班子 ,市一级国家机关部分、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市(地、州、盟)治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 ,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工具是:党委事情部分领导班子 ,县一级国家机关部分、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县(市、区、旗)治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 ,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 ,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巡察事情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 ,聚焦党中央决策安排在下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糜烂问题、下层党组织和党员步队建设、巡察整改和结果运用等增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事情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事情程序和方法权限、整改和结果运用、步队建设、责任追究等 ,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事情的划定 ,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划定 ,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宣布的其他有关巡视事情的划定 ,凡与本条例纷歧致的 ,凭据本条例执行。

 

来源: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2/content_6932866.htm?selecte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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